卫生行政“流氓”——河北省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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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行政“流氓”——河北省卫健委

  举报河北省卫健委不作为乱作为甘做违法犯罪医、护的保护伞举报人:郭桥儒,女,1959 年 6 月 22 日生,汉族。住址:

  河北省任丘市华油创业家园C 区 9 号楼。电话 13833724209 患者: 陈玉仙,举报人母亲。医疗事故受害人,已故。

  被举报人:河北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 42 号。负责人:梁占凯 主任

  第三人:华北石油管理局总医院(以下简称“华油总医院”)地址:河北省任丘市会战道。负责人:张辉 院长。

  违法医护人员:呼吸科大夫:盛艳玲、刘燕、护士长: 刘保萍、神经内科大夫: 催 松

  举报请求事项

  河北省卫健委不作为乱作为,用行政手段绑架司法,用谎言强奸法律,包庇违法医护。

  事实和理由

  一、华油总医院医护违反诊疗规范,造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2015 年 12 月 18 日,投诉人母亲陈玉仙因肺炎入住华北石油总医院呼吸科。12 月 21 值班医生违反诊疗规范,给有痰不易咳出的患者口服艾司唑仑,致患者缺氧脑损伤,左侧上、下肢肌力为 0,造成患者身体严重损伤。(证据第 2、3 页)依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待行政确认)。当事医护构成医疗事故罪。

  二、为逃避担责,当事医护伪造、隐匿、修改住院病历使“行

  政处理医疗事故”就成了解决本医疗事故的唯一出路。

  当事医护肆意伪造、隐匿、修改住院病历(证据第 14 页)。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司法鉴定)及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医学会鉴定)(证据第 1 页)。如果投诉人选择侵权之诉解决医疗事故,又会因为伪造病历问题不能做司法鉴定。因此,“行政处理医疗事故”就成了解决本医疗事故的唯一出路。

  二、为了推责,用谎言强奸客观事实; 三、为了推责,用下位法否定上位法。四、为了推责绑架判案法官。

  河北省卫健委的推诿不作为 包庇华油总医院的违法医护至今没有得到查处。医疗事故久拖五年得不到解决。

  五、省卫健委一再推诿,不作为。不履行“行政确认医疗事 故”法定职责,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任丘华油总医院是央企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下属医院,其业务归省卫健委直属管理。举报人自 2016 年 12 月起,七次向省卫健委快递、一次到省卫健委递交“行政处理医疗事故”申请材料。并多次电话沟通。省卫健把“行政确认医疗事故”分成两步:第一步查处伪造、隐匿、修改住院病历;第二步确认医疗事故。省卫计委先后三次将“查处华油总医院伪造病历的案件”移交任丘市卫生局、沧州市卫计委承办。(证据第 8 页)

  (一)任丘市卫生局历时 260 多天枉法行政(证据第 5—7 页) 不经质证做出的包庇违法医护的三个回复,两个被沧州市卫计委行政复议撤销。第三次即 2017 年 12 月 27 日任丘市卫生局做出

  《关于郭桥儒<伪造、隐匿、修改病历行政处理申请>的回复》,

  (证据第 7 页)被省卫健委 2018 年 1 月 23 日《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移交医疗行政举报事项的函》否定(证据第 8 页)。至此任丘市卫生局受托查处的事项被终结。省卫健委把“查处华油总医院伪造、隐匿、修改病历事项”委托移交给沧州市卫计委并承诺督办。

  (二) 沧州卫计委行政乱作为。

  沧州市卫计委违反行政正当程序,无视举报人提交的证据, 无视举报人申请与华油总医院质证的请求,不质证、不听证、不看举报人提交的证据。违反《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沧州市卫计委在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伪造、隐匿、修改住院病历的事实的情况下,炮制一纸专家《鉴定意见》,并作出与事实相反的结论。被沧州市运河区法院法院判决行政程序违法。

  河北省省卫健委只移交推责,不履行监督、指导责任。导致华油总医院伪造病历的违法行为至今五年多还得不到查处,医疗事故久拖不能确认。华油总医院违反诊疗规范并伪造隐匿修改病历以及构成医疗事故如山铁证,河北省三级卫生行政机关无视举报人的多次质证申请,从未组织过一次医患双方的质证;从不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伪造病历的鉴定;以推脱、造假为手段做违反犯罪医护人员的保护伞

  三、省卫健委履行“行政确认医疗事故”职责时故意错误适 用;违反行政程序,完全不顾事实,用谎言掩盖真相。

  (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对可能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县级卫生行政机构没有管辖处置权。省卫健委一句《卫生行政处罚条例》第七条把自己“行政确认医疗事故”的责任移交任丘市卫生局,是违法行为。

  (二)省委健把移交任丘市卫生局“查处华油总医院伪造、隐匿、修改病历”事项,说成履行了“行政确认医疗事故”责任,是推卸责任的违法行为。

  (三)任丘市卫生局历时 260 多天,违反行政程序做出的三个回复,两个被行政复议撤销,一个被省卫健委否认。

  (四)沧州市卫计委违反行政正当程序,其做出的的与事实相反的回复当然无效。

  至此,河北省卫健委委托移交的两级卫生行政管都违反行政程序,没有完成受托事项。理应由省卫健继续履行。

  四、省卫健委行政干预司法,串通新华法院行政庭审判长苗 建营枉法裁判(证据第 13—25 页)

  本来两个月就能解决的“行政确认医疗事故”,由于河北省卫健委违法行政,推诿、不作为、乱作为,使“医疗事故”久拖四年还看不到解决的希望。无奈,举报人于 2018 年 7 月 3 日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 第 5 款、《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省卫健委履行“行政确认医疗事故” 法定职责。没想到的是,省委建委串通新华法院行政庭审判长苗建营枉法裁判。(证据第 17—19 页)使因医护肆意修改病历而复杂的医疗事故,遭遇违法行政和枉法裁判的双重阻力。意图堵死举报人医疗事故维权的路。省卫健委甘做违法犯罪医护的保护伞。严重侵犯医疗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省卫健委在本次行政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没有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违反行政正当程序把可能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推向不具管辖权的任丘市卫生局。

  (二)省卫健委在逾期提交法院答辩状中做虚假陈述:以虚假陈述诱导法官作枉法裁判。

  (三)在审案期间聘请研讨会讲课为由贿赂本案审判长苗建营。

  (证据第 30 页)最终串通石家庄市新华法院行政庭庭长审判长苗建营共同制造枉法裁判。用违法行政绑架枉法裁判,最后达到保护违法医护的目的。

  (四)省卫健委的三份答辩状,(证据第 13—15、20—25 页) 滥用法律,用法规、或下位法对抗法律。无视充分的法律事实, 用虚假陈述掩盖真相。

  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的医疗事故,因为违法医护伪造隐匿修改住院病历,无法做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又因为省卫

  健委用委托移交下属卫生机关的手段,拖延四年多不履行法定职责。包庇华油总医院违反操作规范致患者重度伤残,并伪造、隐匿、修改病历的医护人员的违法犯罪。给举报人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在此,恳请省第一督查组督促被举报人依法履行“行政确认医疗事故”法定职责,让举报人及家人早日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此致

  省第一督查组

  举报人:郭桥儒2020 年 3 月 3 日

标签: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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