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类交通事故----答老水手先生(问题争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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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类交通事故----答老水手先生

  我在《眩晕》一文中提到的烟草打假中的法与罚的问题,老水手在他的贴子中表述他的观点,在此我表示感谢,在这里我想与水手先生作一点交流,申明我的观点。

  一、关于市场与假烟

  水手先生在文中称:在这个问题上通过市场比通过法律好得多。这个问题意指我文中说的“法的力度不够,所以造成打假是屡打不止,贩假者依然猖獗行为”。

  我一直不明白水手先生的这一句话是什么的意思,说白了是看不懂。而且水手先生在他的文中称从平民的角度上去看人们更乐意去买假烟。

  道理很简单:便宜。

  这一点我可以理解但更多的是不解。

  我想了很久,才猜想,大概水手先生的用意是说:假冒烟在市场上有消费者而且假烟比真烟便宜。更重要的是不致于人死命。所以通过市场的证明,打假的是没有多大必要的,相比假药比假烟的危害要大得多,(对于这一点我保留自己的意见)。所以假烟可以大行其道,让平民可以节约点钱去买假冒烟好过用法律来制打击假冒(有点不得民心,大概的意思是说打假有点多余的)。

  水手行先生的那句总结话让我看了是一头雾水,意思含糊不清,难辨东西南北中(有些不合逻辑)。

  既然我说的是打假力度不够与法的尺寸有着很大的关系。那么按老水手先生的话假烟这个问题上市场比法律重要。对于这点我不敢苛同。

  2001年四月份,朱老板签署了国务院令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活动。由此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整顿活动。主要的问题是整治混乱的市场,这包括了(制假售假),制假售假拢乱了市场秩序。使很多非法的商品得以大行其道。这实则是一种不健康的市场。

  2001年11月9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从北京直赴海南,首先在海口听取政府的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汇报,12日在三亚听取政府工作汇报。就有人提出要加大力度打击制假售假烟的无法分子,首先是要法律上提高处罚的力度。(据有关资料表明全国一年的生产假冒烟与走私烟活动使国家税源损失几百个亿。)

  我所举的这些只是想说明这样一个道理:没有市场的规范也就没有经济健康的发展。而乐意去购买假烟的人也不是一种不健康的消费行为。

  二、关于法与罚的问题

  法律在某一种意义上说,甚至是最示古老的意义上针对“罪”而存在的。对于“罪”卡夫卡的定义是“我们秩序与和平的破坏者”在宗教上(基督教)说是“原罪”,基督教认为:人摆脱上帝也就摆脱了自然的意志。作出了自由的决定是罪的由来,总之我们必须制约、制止与预防罪的出现。

  使人性中坏的部放置到黑暗中,使其不带来恶果。

   从现实上法存在是必须的,我们的世界必须有一种秩序。我们需要生活的稳定性。我种稳定性会给我闪提供一种最需要的东西:安全感。

  为了这一种安定感,我们必须为生活制造一个笼子,来限制你的行为。引伸到烟草行业来,就是说我必须制订一部法律来制约你的行为。不让你生产假冒卷烟,不让你拢乱这个正常的卷烟市场秩序。

  对于市场来说就是应该是法来制约其行为。而不是用市场来制约法。所以说对于处罚的力度不够是法的不够与不是罪的不够。

  ]这也是我与水手先生意见相左之处,所以我无法去认同水手先生的观点。

  三、关于利益问题,(按水手先生原文意思是说假冒烟冲击自己的利益才这么的去想等问题)我想说三点:

  1、“利益”不是一个贬义词,也不一个褒义词,因此它没有好坏之分。为了利益一个国家可以与另一个国家交战。

  小到一个单位、企业为了某一种利益都可以不顾一切。当然这一种行为必须是在法律范围内发生的。

  2、我站在执法或企业部门的角度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打击假冒卷烟立场毫不动摇、打击假冒卷烟义不容辞。因为有人触范了我们的利益。

  3、利益的范围应该扩大,不要说打假冒卷烟只是烟草行业的事情,那是烟草的利益,那就错了,消费者的利益与我们的利益一样的重要。现在我们所最大的问题是:人们依然没有认识到打假不光是政府部门的行为,而没有认识到是一种社会行为。也就是说打假应由政府部门的行为转化为全民的行为。

  而遗慨的是水手先生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单纯的站在平民的立场上,去说一些不应该说的话。

  最后,针对水手先生的“乐意买假烟”的问题,附我的一篇作文《良心的底线》与水手先生交流。

标签: 节约用水手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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