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中心组团规划指标控制技术要求不能作为制定绿谷康都项目规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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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中心组团规划指标控制技术要求不能作为制定绿谷康都项目规划的依据

  海口市规划委员会对【海口12345】工单编号:20190502066780投诉的答复说:“根据《海口市中心组团规划指标控制技术要求》,在《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划定的中心组团范围内,用地规划指标按上述规定执行。在该规定住宅用地分类说明中,住宅用地指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开发建设面积不低于 85%项目用地。按此规定,在批建绿谷康都项目中,批准配套商铺设施并不违规。”

  据了解,《海口市中心组团规划指标控制技术要求》是《海口市中心组团规划指标控制暂行规定》(海府〔2009〕32号、海府〔2009〕114号)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口市中心组团规划指标控制的通知》(海府〔2010〕11号)的附件。

  海府〔2009〕114号、海府〔2010〕11号、海府〔2010〕11号均说《海口市中心组团规划指标控制技术要求》是根据2008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制定的,国发〔2008〕3号文没有发布之前绿谷康都项目除9号楼外其他楼盘均已核发预售许可证,1号楼和5号楼也已经收房入住,《海口市中心组团规划指标控制技术要求》不能作为制定绿谷康都项目规划的依据。

  海口市规划局核发绿谷康都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海市规证建(2005)AE-0053-1号)的日期是2005年4月30日,除9号楼的规划调整后来有公示(业主无异议)外,包括1号楼等其他建筑的规划都应当遵守规划局2005年4月30日核发的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上级在2005年4月30日之前发布的规定。

  我们不反对绿谷康都项目沿街的建筑规划商铺,我们反对非沿街的小区围墙内的住宅楼规划商铺。因为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标签: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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