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省逐步取消“禁摩令”构建节约型和谐社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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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我省逐步取消“禁摩令”

  构建节约型和谐社会的建议

  目前,我省部分城市禁止摩托车在城市中心区行驶,如长沙市政府自2003年起,就先后以政府通告的形式两次颁布了“禁摩”措施,人们将这些对摩托车的单方面交通限制措施俗称为“禁摩令”,“禁摩令”实行几年来,站在交通管理者的角度,从缓解“禁摩”区域交通紧张看,似乎有一些不明显的成效,但几年来,其所产生的争议和负面影响,在所有的交通管理措施中,应该说是最大的,对此,我们不能长期低估、回避。根据不少市民的出行诉求和全国的相关形势,即党中央正着力提倡节约型和谐社会的理念,本人认为应逐步取消“禁摩令”与中央保持一致,努力构建节约型和谐社会。理由如下:

  一、“禁摩令”不符合节约型社会发展的需要

  1、一个市民一个月的摩托车的各种费用一般不超过300元,而当他只用一台1.6升排量的手动档小型汽车时,其一个月的费用就需要1000元左右。

  2、一辆1.0升的小排量汽车百公里油耗为5升左右,而一辆125CC摩托车的同样油耗却为1.5-3升。无疑摩托车比汽车更省油是肯定的。

  3、目前,我国摩托车与小汽车在尾气排放上执行的都是欧II的环保标准,而一台小汽车的排气量平均为摩托车的10-20倍,同时,在城市中,平均一台摩托车有效乘客数为1.37人,小汽车为1.70人,因此说,为满足同样的出行要求,一位市民骑摩托车出行无疑比开小汽车出行更环保。而从交通事故率看,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我国汽车保有量仅为摩托车保有量的42.5%,而造成交通事故却为摩托车的2.2倍!

  二、“禁摩令”与中央政策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相违

  1、去年从有关报刊(《中国青年报》2005年10月28日一版)上看到一则关于湖南师大3位学生利用假期作出《建设节约型社会应取消部分城市对摩托车、小排量汽车的歧视性措施》的暑期调研报告并上书总理的报道,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在给三位同学的回函中明确指示:“目前,部分城市‘禁摩’、‘禁微’的一些作法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是相悖的,这一问题已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重视……包括‘双禁’问题在内的一些实际问题将得到积极解决”。地方政府理应积极响应,尽快落实中央的相关政策。

  2、“禁摩令”违反《宪法》第33条第2款确立的“平等权”原则;违反《立法法》中“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原则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中“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只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的分类原则规定。

  三、 取消“禁摩令”有利于和谐社会发展需要

  1、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道路建设常常跟不上车辆的增长速度,城市交通拥堵现象随之产生,可以说,随着城市的扩张,市民就业、读书等出行距离的拉大,人们日益增长的出行要求和稀缺的道路资源成为一对矛盾,同在一条道路上,同为私人出行工具,摩托车与汽车也是一对矛盾,但这两对矛盾并不是你死我活非此即彼的“恶性”矛盾,而是可以协调好可以化解的“良性矛盾”,“禁摩”之争的源于两种不同交通心态的冲突,从小车一族的角度出发,在“禁摩”路段上(注意:仅仅是在“禁摩”路段上,在另外一些路段,相应的会更拥挤),没有摩托车与其“争道”也许会增加些许的方便,但从摩托车主的角度看,“禁摩令”的实行却使得他出行成本成几何倍数的增长,甚至意味着他花近万元买回家的私有财产(摩托车)成为一堆废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与家庭的财富积累是个渐进的过程,但也是大的趋势,摩托车主在城市出行人群中属于“中产阶级”,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人具有购买小汽车的能力,可想而知,如果由于“禁摩令”迫使二分之一的摩民转而过早地采用小汽车出行,那么,不但从城市能源消耗上说,这是种“禁止节约,提倡浪费”的做法,对于现有的小车主来说,他们的出行也将会更加不方便,城市道路将会不堪其负。

  目前,一些城市以交通拥堵为由在城市中心区实行了“禁摩”,但是又在禁摩的道路两侧设置了停小汽车的“咪表”并收取高额的停车费,这反而使得道路比“禁摩”前更加拥挤,以上做法不但汽车拥有者不满,更引起了城市摩托车主的不良情绪,有摩托车主认为,如果一个城市将小汽车全部禁了,其效果会比实行“禁摩令”要好上几倍,当然,这样的观点带有片面性,但是,作为城市管理者,对于这种种“交通心态”的冲突与摩擦,应当站在中立的角度予以协调平衡,断不可“嫌贫爱富”,因为我们党和政府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实到地方的具体事务,不能在交通管理方面只考虑高收入的有车一族的需要,毕竟他们只是城市中的极少数,因此,对于摩托车是一禁了之还是疏导、管理直接考量着地方政府的执政能力。也关系到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

  2006年伊始,中央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在部分城市对小排量汽车解禁的文件,并要求:“各地各部门在3月底前解除对小排量汽车的各种限制措施”,并不得交通拥堵作为“禁小”的理由,同时,伴随着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理念的逐步落实,北京、海口等城市也改变了对电单车的禁限做法,而济南市早在2004年就取消了城市部分道路的禁摩。我们记得,曾几何时,一些城市禁小排量汽车的理由也是其“不利于城市交通、不利于提高城市品位”,但现在却纷纷采取更为开明的管理措施,究其原因,除了城市禁限小排量汽车、摩托车和电单车的理由本身不能立足外,更重要的是为了建设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对此,我们应当加以借鉴与学习。

  具体建议如下:

  1、尽快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用市场手段而不是行政强制手段来良性控制小汽车、摩托车等私人交通工具的数量。

  2、逐年取消道路的禁摩令。同时,严格加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主要是电单车)的管理,并适时动员各职能部门进行路面的动态管理与抽查,对环保、安全性能不达标,以及以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坚决予以淘汰,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能走入“一禁就死,一放就乱”的管理误区。

  3、在道路、公共设施规划中,应事先将汽车、摩托车的车道、停车泊车考虑在内,不可让机动车随意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停放,在划分停车泊位上给有关部门以“权力寻租的空间。

  2005年1月17日

原文作者所属博客:小树博客

标签: 节约型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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